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客户告知函

  尊敬的获证组织及拟申请麟信认证组织,认监委202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及其释义已发布,并将从2026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以下内容予以告知,务必请贵司予以配合,以确保贵司质量认证的有效性。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1    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1.2    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1.3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
  1.4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1.5    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1.6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    当前未列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8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1.9    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1.10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认证组织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

 

 认证组织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重要变更情况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审核时间为1人日8小时,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新版《规则》对认证组织高层重申以下要求,请予以重点关注。
  贵司的最高管理者应参加首、末次会议,否则应有合理理由,并书面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最高管理者应熟悉组织自身的管理方针、管理目标,并且亲自参与并推动管理体系实施,否则认证应不予通过。

 

 审核过程要求:
  6.1    初次认证一阶段和二阶段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6.2    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或在上一次监督完成后的12个月内进行;
  6.3    再认证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否则应按初审要求重新认证;
  6.4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审核(特殊审核):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6.5    现场审核终止的触发情况:
     -  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  组织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7.1    QMS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QMS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7.2    不满足QMS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7.3    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7.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QMS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7.5    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7.6    持有的与QMS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7    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7.8    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7.9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7.10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7.11 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7.12 主动请求暂停的;
  7.13 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认证机构可根据暂停的原因和性质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期间,QMS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认证机构应恢复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 2)被“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5)QMS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请各认证客户最高管理者和体系负责人员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充分了解管理体系认证的合规要求及相关风险,并有效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各项要求,确保证书有效性。

 

如有审核需求的企业可联系麟信认证询问相关事宜。
联系方式:sales@kylincertification.com

2025年12月9日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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